2005年11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两人共谋盗窃,最后一人未去,构成共同犯罪吗?

  郜先生问:
  王某准备进入张某家中盗窃财物,为稳妥起见,王某邀请钱某为其放风,钱某接受了王某的建议。但钱某半路上却因心生恐惧而不愿去了。后来,王某独自去张某家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当王某准备分给钱某3000元时,钱某坚决予以拒绝。我想咨询一下,钱某的行为是无罪,还是仍构成盗窃罪?
  本报作答:首先,本案中钱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而并非无罪。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一人放弃犯罪,但是并未有效制止其他人实施犯罪,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所决定的。
  在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共谋入室行窃,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余犯罪人均应成立犯罪既遂。钱某虽然在行窃前即因心虚而没有参与盗窃,但其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所以,王某盗窃既遂,钱某也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罪责,至于其是否参与赃物分配,并不关键。
  在共同犯罪时,行为人之一单纯自己放弃犯罪,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由于放弃犯罪的共犯并未最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应当对犯罪既遂负责,而非无罪。

  购买报废车被收缴,我能找卖家索赔吗?

  邓先生问:
  我在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用13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骑到路上时被交警拦下,称因该摩托车是报废车应予收缴,并对我进行了罚款。请问,对该报废车被收缴和罚款的损失,我能否向摩托车修理店索赔?
  本报作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就你所说的向摩托车修理店的店主索赔一事,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所以如果你欲向店主索赔,应该出具你当时对该二手车是报废车不知情或是店主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据。